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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建平诉讼纠纷看法律的“空白地带”

从孙建平诉讼纠纷看法律的“空白地带”          

 

今日,笔者从抖音、快手等自媒体看到大连退休人员孙建平发布的关于她本人涉诉大连市某办公厅服务中心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举报信息,对公民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与平等关系等法律问题,从一个法律咨询师角度,对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程序空转”、“空白地带”等问题进行一个公开的浅显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宪法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里的“人人”并非指向个体公民和自然人之间,也应该包括“法人组织”主体。我国现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均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法理上如此,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可以做到不同法律主体的平等,更不能奢望不同地位的法律主体享有同等、对等的法律权益。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者,即便是法人企业,不是政府机关,往往也会处于优势地位,而没有任何社会资源的自然人往往会顺理成章地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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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日,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曾经根据孙建平提供的案件材料为她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专家于202364日下午举行了“孙建平劳动人事纠纷案件专题研讨”活动,与会法律智库专家学者和资深律师等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研读,包括诉状和检察监督文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间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申1787号民事裁定书,还有一审审庭审笔录,原告申诉材料,律师调取证据的说明等证据材料,对涉及本案的政策性、特殊性、司法程序、适用法律问题和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研讨与分析。并向委托人出具了天道法研[2023]总第26号《法律建议书》。同时告诉委托人,该建议书可以发给当地一审、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和同级政法委、人大、纪委监委,以便给当事人多一些寻求司法与行政的救济途径。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诉讼资料,自孙建平调入大连市某委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后,一直从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会计)工作,但是占用的却是服务中心印刷厂“工勤岗位”编制,并没有享受专业技术干部事业编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孙建平本人事实上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该给与补发,本案因为用人单位不允许孙建平查阅人事档案,也不向法院提交证明孙建平聘用性质的文件、人事档案证据,仅凭一张用人单位盖章而未经人事部门签章认可的人事表格,一审法院在没有对孙建平劳动或人事关系、职业岗位等查明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求明显是不恰当的。正因为如此,当时法律咨询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提出了如下案件分析意见与建议,现在时隔一年之久予以公开发布,可以让全国法律界人士公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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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建平的工作岗位与工资收入不匹配

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对应的法律条文裁判。申诉人孙建平一直拿着大连某委办公厅印刷厂体力劳动工勤岗位的工资,却一直从事脑力劳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即便孙建平的专业技术干部身份不被认可,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工勤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差额给予孙建平收入减损的合理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以开会讨论,拿出方案,也可以参考原告诉状的计算差额补偿,不予补发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二、孙建平依然拥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虽然该案大连市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是原告孙建平确实遭遇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依然可以依据宪法、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申诉、举报、信访、申请听证、媒体公开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可怕的司法审理“程序空转”

孙建平待遇纠纷案具有典型性,目前中国法院网和司法案例库中没有找到同类型案件相关诉讼成功的先例。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案件,属于原告诉被告补发工资的给付之诉,不是人事纠纷案件。孙建平自2016年发起民事诉讼至今已经有8年时间,作为管理人事档案的相关部门为何一直阻挠孙建平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没有查阅原告的人事档案,当地一审法院如何驳回她要求补发工资的诉求?针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无法取证的客观现实,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调取孙建平人事档案的证据,法院没调取而做出缺乏证据的判决,只能说明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瑕疵,简单驳回了原告诉求。

至于事业单位编制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编制问题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为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先使用的编制被他人占用,当事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反映情况,或拨打12310编制部门举报电话,要求纠正。编制部门督查室应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条例》处理机构编制问题。当事人多次反映无人处理和反馈,说明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的官僚主义作风,应该予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纠正其不当行政行为。

本案一审判决显失公正,本来可以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错,可是二审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根本没有开庭审理,基本上走一道“空转”的程序旋转门。二审法官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也没有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就简单维持了一审判决。此外,本案的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等程序基本上是都是“空转”,无异于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原告走完了所有的司法审理程序、民事案件监督程序,还有信访流程,前后付出八年时间,而实体诉求并没有得以实现。

四、孙建平案件的特殊性

个人和单位之间虽然存在身份上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但是依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不同的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本案与一般性民事案件相比,明显具有特殊性。普通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本案原告被告的地位不对等,权利义务等也差别巨大,取证难度大,当事人与原单位交涉协商增加遭遇暴力驱逐。正因为原告无法从被告单位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才导致无法举证。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据职权调取原告人事档案,直接驳回原告诉求,显然是错误的。

此外,孙建平人事纠纷案一次诉讼提出六个诉求,本案诉讼请求过多,目标不集中,在诉讼策略上有失误。过多的起诉案由确实对原告不利,法官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根据一张表锁定原告的身份是工勤人员,直接驳回了原告其他所有诉求。民事诉讼分三个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本案起诉的核心诉求应当是给付之诉,实体诉求是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差额。当年孙建平在被安排到新的单位工作后,就应该及时发现自己的身份、岗位与收入不匹配问题,在工作期间就应该到编办、人事局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而不是被提前退休后才维权。不过,用人单位涉嫌少发孙建平工资的侵权行为一直延续到她退休之后,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不应该受到到民事诉讼3年时效的限制。理论上讲,当事人在有生之年一直享有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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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会议、中纪委会议上多次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鉴于本案具有司法意义上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因此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建议,本案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央政法委处理涉法信访的文件规定,向当地政法委提出《涉法涉诉听证申请》,请求当地政法委协调当地法院、检察院和涉案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机关等举行“孙建平待遇纠纷涉法涉诉听证会”。当事人也可以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寻求个案监督,还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投诉,依法合规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当下,国政倡明,乾坤朗朗,法治领域不应该存在阳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任何地方都不应该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 (天道啄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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